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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不但我国的网络信息产业发展会受阻,而且我国在网络空间层面的国际合作也将面临诸多困难。
[德]汉斯· J ·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9页。在程序上,征用主体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提示被征用人前来申领补偿。
摘要: 疫情防控中的行政征用属于典型的应急征用,其权限依据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该条款中特别强调非国有财产,并非将国有财产排除在征用范围之外,而是指出国有财产征用的法律保留要求与私有财产征用不同,也就是说,国有财产征用的依据可以由低于法律位阶的其他法规范来创设。在此前提下,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2条赋予这些主体可以行使应急征用的权力。蒋红珍:《疫情防控中的征用补偿:适用范围的思考》,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3期。宪法、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在补偿的基础上采取公民财产权限制的征用措施。
[12]同前注[1],李飞主编书,第45页。因此两者并无冲突,该法第12条的征用主体并不因第52条的规定而缩限。(一)等级关系协议的程序回转 行政机关因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而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原则上是一种统治及服从的强制性支配关系。
然而,上述两种方案都将关注点聚焦于协议内容如何确保能够实现这一方面上,而忽视了行政协议被引入到行政领域的目的。[15]参见程琥:《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2期。[29]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7]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34]参见尹少成:《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1期。行政机关通过委托、特许、外包等方式向私人转移行政任务的执行责任,以便从一些自力从事的事务中抽身,减轻国家负担。
对于不影响协议目的之实现——符合水准之公共服务的持续提供的不履行情形,行政机关不能凭借监督指挥权,单方面作出达到履行状态或者施加不利益负担以促使履行的行政措施,而是应当将之作为单纯的协议纠纷,寻求第三方机制的解决。[12]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1页。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制度理念、诉讼程序、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及裁判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借道非诉执行制度,无疑是当前唯一可选的方案
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社会,去领土化的主权始终存在,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摘要: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关于传统主权概念和法律制度能否适用于互联网的问题,即是学界和业界争论的焦点。[31]该手册是国际政治领域目前处理网络战争的法律方案的集中表述,中心思想是将国际公法——特别是战争法——的基本概念和规范引用于网络空间:主权、使用武力、管辖权、诉诸战争权等。在坚持传统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念的同时,在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应考虑国与国之间的互联互通和相互依赖的状况。
参见刘晗:《域名系统、网络主权与互联网治理——历史反思及其当代启示》,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如果域名系统出现问题,互联网会立即陷入阻断状态,甚至瘫痪。
一方面,主权本身存在复杂的理论形态和演变逻辑,只有从主权自身的理论脉络出发,重新界定该概念的当代含义,才能为网络主权奠定正当性的基础。但事实上,美国政府对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强调主要来自两点考虑。
而在实际权力的维度下,一国政府即便获得了法律上的主权资格,但主权的实现程度仍取决于实际的支配能力。巴洛认为,网民(netizens)与传统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社会契约。当一国国民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为了消除这种威胁,一国也就具有侵入别国领土空间进行干涉的正当性。[55]每一个赋权社群组织的成员,都是决策参与者(Decisional Participant)。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各国行使主权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26]Michel Rosenfeld András Sajó eds.,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p.352. [27]Stephen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p.10. [28]关于互联网的去领土化,已有相当多的文献进行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是相互依赖的主权(interdependence sovereignty),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相互联系的跨国语境中,管制人员、资源、信息和物品跨境流动的权力。[39]从战略学角度来看,网络空间已经成为陆地、天空、海洋和太空之外的第五疆域(the fifth domain),[40]成为国与国之间战争的新战场。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本文对于互联网规制问题中分层的强调,并不意味着互联网的三个层面相互隔离。多利益相关方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是ICANN监管权限移交的一大原则。
[5] 由此,要对网络主权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就必须结合主权和互联网在当今世界中的新趋势,在分析思路和框架上进行更新。尽管就法律资格而言,民族国家对其境内所产生或储存的数据享有主权。
尤其是随着斯诺登事件的不断发酵,各国都开始加强对本国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并重点关注政府和公共部门数据的跨境规制。如果其他国家、军队或者政府——乃至政府授权的私主体——对于此类物品进行攻击或损害,不但侵害了该物品所有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该所有人所在国的主权。其一,网络空间突破了传统主权国家之间的领土边界。[68]可见,对网络主权进行分层建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一国的主权。
具体而言,相互依赖的主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8]在网络空间内,人们无法像在现实空间内一样寻找地点(place),也不能框定空间(space)。
首先,它会影响一国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在法律主权的维度下,一个政治体是否具有主权,核心的是其能否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16]无论是在霍布斯还是卢梭眼中,主权都旨在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奠定秩序,而非划定疆界。例如,2012年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KORUS FTA)是全球第一个含有数据跨境流动特定约束力规则的自由贸易协议,韩美两国努力在跨境电子信息流动领域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壁垒。
1.数据本地化 以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流动已经成为共识和趋势。例如,大多数中东国家都会禁止本国国民登录与伊斯兰教义不同的网站。参见[美]麦可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的,第91页。应用程序将内容数字化,将数字信息分解为数据包,并通过互联网协议确定传输地址,最终传递到物理层。
[27] 因此,随着相互依赖的主权日益深化,如何基于各国的实际主权——而非法律主权进行国际规则的建构,才是我们思考主权问题的关键。20世纪90年代末,在涉及各国主权问题的顶级域名申请过程中,许多主权国家因为与ICANN沟通不畅,所以诉诸国际电信联盟来解决一些关键问题。
[30]对于物理层的各种设备而言,其属性更接近于物理空间内的物品,因而互联互通的属性程度相较而言稍低,更接近于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四、结论 毫无疑问,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界限必将逐渐趋于消解。
第三,重大事项批准与否决权。然而,这种和平并不意味着欧洲各国就恪守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定的领土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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